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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帶式輸送機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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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式輸送機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
序號
產品品種
生產設備
備注
檢測設備
備注
1
通用帶式輸送機
1.滾筒焊接設備
2.托輥支架焊接設備和專用工裝
3.卷板機
4.托輥自動焊接專用設備
5.托輥軸承、軸承座壓裝設備
卷板外協(xié)、托輥外購時可不考核生產設備3~5中的對應項
1.硬度計(根據圖紙要求配備)
2.滾筒、托輥、制動輪外圓徑向圓跳動檢測裝置
3.滾筒靜平衡試驗裝置
4.托輥軸向位移量測試裝置
5.聲級計
6.金屬測厚儀
7.漆膜測厚儀
8.萬能角度尺(適用于圓管帶式輸送機)
9.托輥防塵試驗臺、托輥防水試驗臺(適用于托輥外購的企業(yè))
10.無損檢測設備(根據標準要求配備)
11.氣室密封試驗裝置(適用于氣墊帶式輸送機)
無損檢測外協(xié)時可不考核檢測設備第10項
2
移動式輸送機
3
波狀擋邊帶式輸送機
4
氣墊帶式輸送機
5
圓管帶式輸送機
注:1.企業(yè)配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功能要求。
2.以上為典型工藝應必備的生產設備,對于采用非典型生產工藝的企業(yè),核查時可按企業(yè)工藝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生產設備進行。
5.3 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出廠檢驗項目見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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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建筑用安全帽使用應注意的問題A:
建筑用安全帽使用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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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采購安全帽,必須購買具有國家生產許可證和勞安生產許可證,并經國家指定的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帽上應有生產許可證編號、LA標示,產品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廠名、商標、型號、出廠日期等永久性標志。安全帽外包裝同樣應注明產品名稱、數量、重量、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等。
為保障頭部防護用品的防護功能,發(fā)放單位應根據各種頭部防護用品的特性建立保管、發(fā)放、定期檢驗、報廢制度。使用者應在使用前進行檢查,確定是否能繼續(xù)使用,若不能繼續(xù)使用,應該維護、清洗或檢修。安全帽的使用周期,塑料安全帽不超過兩年半,竹編安全帽不超過兩年,玻璃鋼安全帽不超過三年。使用中,經受較大沖擊后,應立即停止使用。購置時間較長或接近使用周期的安全帽,再使用時,要進行抽查測試,比如用ZM-811安全帽沖擊試驗機檢測安全帽的沖擊吸收性能等,合格后方可使用,抽查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
使用前檢查安全帽有無損壞,裝配是否牢固,帽襯調節(jié)部位是否卡緊,帽襯與帽殼插腳是否插牢,緩沖繩(帶)是否接緊,帽襯頂端與帽殼內頂(不包括頂筋空間)是否留有不少于25mm或不大于50mm的垂直緩沖距離。帽箍與帽殼周圍空間任一點是否留有5 -20mm水平距離,帽箍是否能調節(jié)至510 -660mm范圍內,帽箍底邊至帽襯頂端垂直距離,即佩戴高度應在80-90mm(可用ZM-816安全帽垂直間距佩戴高度測量儀檢測)。帽舌、帽沿尺寸分別在10 - 70mm和0 -70mm范圍內,帽沿向下斜度應在0。- 60。范圍內。小沿安全帽(不包括附件)重量不超過430g,大沿安全帽(不包括附件)重量不超過460g。安全帽的外觀應是表面光亮、無毛刺、無飛邊。顏色應根據不同工種和不同作業(yè)場所背景環(huán)境需要,一般采用淺色或醒目顏色。如白色、紅色、黃色等,以便引起高空和其他作業(yè)人員的注意識別。帽襯、頂帶、拴繩一般采用棉繩(帶),化纖(帶),化纖、棉混合繩,下頜應成Y字形。要愛護安全帽,避免磨損。安全帽不應儲存在酸、堿、雨淋及潮濕等處,也不可與硬物堆放一起。不得放置于日曬及60℃以上高溫處,要遠離熱源。不可作為座凳,避免影響壽命。使用后發(fā)現(xiàn)臟污,應清洗后放通風陰涼處曬干。露天作業(yè)為了防日曬雨淋,可用大沿安全帽。腳手架等高處作業(yè)或活動范圍較小的地方,宜用小沿安全帽。若還兼顧明火、側面沖擊及電纜交錯的作業(yè)場所,還要分別選用有專用性能的安全帽,如電報警安全帽等。安全帽要佩戴牢固,系緊拴帶,使低頭干活或活動時不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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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帶剛性導軌的自鎖器一般要求-外觀質量A:
帶剛性導軌的自鎖器一般要求-外觀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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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質量
金屬件:表面光潔,涂(鍍)層顏色均勻無明顯差異,無劃傷、銹蝕、起皮。
塑料件:表面光潔,顏色均勻無明顯差異,五裂紋、劃傷。
架體在施工現(xiàn)場安裝完畢后應牢固可靠,其緊固件齊全且安裝牢固。架體與接線排等部件應橫平豎直。
總配線架上的標志應齊全、清晰、耐久可靠。
總配線架用梯子應牢固、安全可靠、滑動靈活、具有防脫落裝置。
保護地線:安裝保安接線排的直列(成端架或混裝架)上應裝有單獨的整體銅質地線匯流條,其橫斷面應不小于16mm2,且應與各個保安接線排保護地線可靠電氣連接。上述直列的地線匯流條應與總配線架總地線匯流條可靠電氣連接,總配線架總地線匯流條的橫斷面應為不小于50mm²的銅排。
每個保安接線排保護地線與直列銅質匯流條連接點的接觸電阻以及每個直列銅質匯流條與總匯流條連接的接觸電阻應不大于10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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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帶剛性導軌的自鎖器一般要求A:
帶剛性導軌的自鎖器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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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軌應能按照制造商的安裝說明,按一定間隔用金屬支架等裝置固定于梯子、桿塔或其他結構。
應能保證自鎖器至少可在導軌的一端安裝或拆下。
導軌應保證自鎖器可以上下順暢的運動,并防止自鎖器意外脫落。
當自鎖器使用打開點或打開裝置時,導軌兩端應安裝檔板或類似裝置防止自鎖器意外滑脫。
打開點或或打開裝置應設計為必須經過兩個連續(xù)明確的動作才能打開。安裝自鎖器時,應設計為自動鎖閉,保證在日常使用時,自鎖器不會意外脫離導軌。
自鎖器應具有自動鎖止功能,則此功能不應影響自動鎖止功能的正常工作。
自鎖器在導軌上的拆下應必須經過兩個連續(xù)明確的動作才能完成,正常使用時,自鎖器不能脫離導軌且僅在規(guī)定的方向上移動。
如果自鎖器位于導軌的某一端或某一點時,或自鎖器安裝方向錯誤時,可能會出現(xiàn)鎖止功能削弱或失效的情況。應在設計時盡可能避免此種情況的發(fā)生,或將此種危險明確的標示出來,警示使用者。
與剛性導軌連接的連接繩長度不應超過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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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安全帽的合格標志A:
安全帽的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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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安全帽應該有安全帽生產許可證QS標識和LA標識,國家對安全帽實行工業(yè)生產許可證管理和安全標識管理。GB2811-89《安全帽》標準是強制性執(zhí)行的標準。安全帽產品的生產企業(yè)必須通過主管部門的體系審查和認可,必須具備生產設備、工裝設備,必要的環(huán)境條件和設施,產品檢驗設備、質量管理人員、檢驗人員、技術人員和生產人員,組織生產的能力,質量管理和控制能力,出廠檢驗的能力。企業(yè)生產的每一批產品必須經抽樣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
企業(yè)在其出廠的產品上應加貼含有如下信息的標簽和類別:
㈠ 品名和類別;
㈡ 企業(yè)名稱、地址;
㈢ 制造年、月;
㈣ 出廠合格證;
㈤ 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標記;
㈥ 產品執(zhí)行的標準;
㈦ 法律、法規(guī)要求標注的內容。
獲得生產許可證和勞安認證必須要有安全帽檢測設備的檢測,普通安全帽通常需要的安全帽檢測設備有ZM-811安全帽沖擊試驗機,ZM-815安全帽下頦帶強度側向剛性測試儀,ZM-816安全帽垂直間距佩戴高度測量儀,ZM-821安全帽高溫預處理箱和ZM-822安全帽低溫水浸泡預處理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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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A: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程序分為: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程序(以下簡稱首次申辦程序)、變更安全標志申辦程序(以下簡稱變更程序)、延續(xù)安全標志申辦程序(以下簡稱延續(xù)程序)。
一、首次申辦程序
產品首次申辦安全標志時,執(zhí)行本程序。
1.申請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申辦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產品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產品組織實施技術審查,委托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產品進行檢驗。
4.現(xiàn)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生產能力、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進行現(xiàn)場檢查和考核。
5.終審、發(fā)放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和現(xiàn)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發(fā)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使用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6.監(jiān)督檢查
安標國家中心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加大對重點產品監(jiān)督檢查頻次。
[附注]
1.對于申請產品屬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yè)性試驗的新產品,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產品安全性能技術審查和安全性能檢驗合格的基礎上,發(fā)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準許該編號產品使用安全標志標識。
2.對申請產品與申請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內的安全標志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只進行產品的差異性技術審查、檢驗或評審,證書有效期與所持有的有效期內的安全標志有效期相同。
3.對必須在使用現(xiàn)場安裝完成后才能進行性能參數檢驗的大型設備,其安全標志申辦,可在技術審查、必要的檢驗室檢驗和現(xiàn)場評審合格的基礎上,發(fā)放附有產品生產編號的安全標志證書,供現(xiàn)場安裝使用。待完成現(xiàn)場安裝并經性能檢驗合格后,換發(fā)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標志證書。
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程序流程圖
二、變更程序
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的產品,其安全標志持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人)的工商注冊信息、生產條件或技術文件等發(fā)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標志時,執(zhí)行本程序。
1.申請
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交變更產品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持證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對變更情況進行評估,確定申辦方案,與持證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
對需進行技術審查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與變更相關的差異性技術審查。
4.現(xiàn)場評審
對需進行現(xiàn)場評審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進行現(xiàn)場檢查和考核。
5.產品檢驗
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委托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與變更相關的差異性檢驗。
6.終審、變更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產品檢驗或現(xiàn)場評審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換發(fā)安全標志證書,證書有效期不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附注]
產品取得安全標志后,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被修訂、代替且修訂內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時,安標國家中心制定貫標方案并組織實施。
變更安全標志申辦程序流程圖
三、延續(xù)程序
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且產品技術文件未發(fā)生變化的,執(zhí)行本程序。
1.申請
持證人應在其產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前3~6個月,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產品延續(xù)安全標志申請,遞交申請材料。
2.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對持證人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與持證人簽訂申辦合同,予以受理。
3.技術審查
安標國家中心對產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有效性、符合性進行審查。
4.現(xiàn)場評審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對申請延續(xù)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現(xiàn)場評審。
5.延續(xù)檢驗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對申請延續(xù)產品進行抽樣,委托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大型設備因故不能按時完成抽樣檢驗的,可先行延續(xù)安全標志,待在規(guī)定時間內具備抽樣檢驗條件后,實施相關工作。
6.終審、延續(xù)安全標志證書
安標國家中心對技術審查、現(xiàn)場評審和延續(xù)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合格的,換發(fā)安全標志證書,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終止申辦。
7.監(jiān)督檢查
對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及其持證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附注]
根據產品的安全性能特點和監(jiān)督檢查實施情況,可利用監(jiān)督檢查的結果作為延續(xù)安全標志的依據。
延續(xù)安全標志申辦程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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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細則A: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技術審查是通過對產品執(zhí)行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技術文件的審查,判斷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在技術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的活動,重點審查產品的安全性能。
第三條 技術審查的依據是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
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被修訂、代替,且內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時,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制訂換標工作方案并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備案。
第四條 技術審查分為首次申辦審查、變更審查、延續(xù)審查。
首次申辦審查針對首次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變更審查針對技術文件等發(fā)生變化申請變更安全標志的產品;延續(xù)審查針對申請延續(xù)安全標志的產品。
第五條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技術審查工作,建立技術審查員隊伍,組織編制技術審查準則,備案審查通過的技術文件。
安標國家中心可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在技術機構完成審查后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技術文件予以備案。
第六條 安標國家中心建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為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技術領域重大問題提供技術支持,提出明確具體意見。
安標國家中心在研究處理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重大技術問題時,以專家組提出的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首次申辦審查
第七條 對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的產品,審查產品在技術上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的符合性,必要時可結合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實物進行審查。
電氣類產品,主要審查其在爆炸性危險環(huán)境下的防爆性能、安全防護與保護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機械類產品,主要審查其機械安全性能、安全保護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屬類產品,主要審查其阻燃及抗靜電性能等;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yè)性試驗的新產品,技術審查僅針對其安全性能。
第八條 產品標準。
(一)產品執(zhí)行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時,審查所選用標準的適用性、有效性。執(zhí)行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同時需編制產品技術條件的,還應審查產品技術條件是否明確了相關技術參數或要求。
(二)產品執(zhí)行企業(yè)標準時,重點審查標準規(guī)定的產品使用條件是否適合礦山實際工況,是否符合通用安全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產品安全技術性能、指標和檢驗方法是否具體、明確、統(tǒng)一。
第九條 產品圖紙。
審查產品圖紙是否充分反映產品的組成、結構,主要包括:
(一)圖紙中的產品名稱、型號、技術指標、技術要求等是否與產品標準一致。
(二)圖紙是否完整清晰反映產品構成,技術要求是否符合相關規(guī)定。
(三)防爆電氣產品是否符合GB3836《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等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審查產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屬國家明令淘汰或限制、禁止礦山使用的產品。
明細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齊全,對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安全關聯(lián)部件、安標配套件和安標關鍵部件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產品使用說明書。
審查防爆電氣等重點產品的適用環(huán)境、安全技術指標、安全使用須知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語句、維修管理須知等,原則上不涉及產品功能、特點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對申請產品與申請人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只進行產品的差異性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 安標國家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初審。
需要委托相關技術機構審查的,向技術機構發(fā)出技術審查委托書、向申請人發(fā)出委托技術審查通知書。
審查工作原則上自收到審查所需的完整技術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出具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應在整改通知發(fā)出之日起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安標國家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技術機構審查合格并確認的技術文件及技術審查報告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對技術文件進行備案,并向申請人發(fā)出備案技術文件;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發(fā)出整改通知書。
第三章 變更審查
第十四條 對申請變更安全標志的產品,主要進行差異性審查,重點是變更所涉及的安全性能。
產品變更主要指局部結構或安全關聯(lián)部件、安標關鍵部件、重要原材料等發(fā)生變化,或執(zhí)行標準中主要引用標準被修訂、代替等。
第十五條 安標國家中心對通過審查的技術文件予以備案。
第十六條 變更審查的工作時限不超過同類產品首次申辦審查的工作時限。
第四章 延續(xù)審查
第十七條 對申請延續(xù)安全標志的產品,重點審查產品所執(zhí)行或主要引用標準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 申請延續(xù)安全標志時提出變更的產品,按變更審查的相關要求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 延續(xù)審查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安標國家中心需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延續(xù)審查時,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變化需要整改的,申請人應自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技術文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五章 技術審查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產品技術文件采用電子版和紙質版兩種方式。安標國家中心實施技術審查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包括文件接收、整改、技術審查結果等信息,通過安標國家中心網站及時發(fā)布。
第二十一條 安標國家中心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工作,與被委托方簽訂委托協(xié)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安標國家中心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時,明確審查要求和工作時限。技術機構應嚴格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委托要求實施審查。
第二十三條 技術機構及技術審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標國家中心可暫停或取消對其的技術審查委托:
(一)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完成審查,且無充分理由說明原因的;
(二)審查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三)泄露申請人技術秘密的;
(四)其他違規(guī)情況。
第二十四條 安標國家中心及承擔委托技術審查的機構對審查合格的技術文件分別以電子版和紙質版兩種方式備案、存檔。技術文件的電子版和紙質版應一致。
第六章 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安標國家中心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和技術審查人員,嚴格按照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實施技術審查工作。
對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未予明確規(guī)定的性能、技術審查中不予涉及的產品質量和使用性能由申請人保證。
第二十六條 安標國家中心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制定技術文件檔案管理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借閱備案、存檔的技術文件。
第二十七條 安標國家中心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和技術審查人員保守申請人的技術秘密,不侵犯申請人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按安全標志備案的技術文件組織生產;承擔由于不嚴格執(zhí)行備案的技術文件、擅自變更技術文件或違背承諾等所引發(fā)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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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細則A: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以下簡稱產品檢驗)是通過對產品樣品檢測,驗證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滿足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活動。
第三條 產品檢驗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guī)范及審查備案的技術文件進行。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guī)范由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依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及礦山安全有關規(guī)定組織制訂,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備案。
第四條 安標國家中心組織管理產品抽樣、檢驗工作,委托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授權的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實施產品檢驗。
第二章 安全標志檢驗分類
第五條 產品檢驗分為首次申辦檢驗、變更檢驗、延續(xù)檢驗和監(jiān)督檢驗。
第六條 首次申辦檢驗是對首次申辦安全標志的產品所實施的檢驗,檢驗項目為相關標準和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guī)范確定的型式檢驗項目。
對需進行工業(yè)性試驗的新產品,檢驗項目為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
對系列產品、同一管理單元產品,或與安全標志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標志的產品屬同系列、同一管理單元的產品,原則上只進行差異性檢驗。
第七條 變更檢驗是對產品申請變更安全標志時實施的檢驗,檢驗項目原則上為與變更相關的項目。
第八條 延續(xù)檢驗是對產品延續(xù)安全標志時實施的檢驗,檢驗項目為相關標準和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guī)范確定的涉及產品安全性能的項目。
對申請延續(xù)安全標志的同時申請變更的產品,檢驗項目包括延續(xù)檢驗項目和變更檢驗項目。
第九條 監(jiān)督檢驗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時實施的檢驗,檢驗項目依據相關標準、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規(guī)范和監(jiān)督檢查具體方案確定。
第三章 檢驗委托
第十條 安標國家中心與接受檢驗委托的檢驗機構簽署委托檢驗協(xié)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安標國家中心在委托檢驗時,在委托書中明確相關要求,檢驗機構應按照委托書要求實施產品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進行的安全標志檢驗,除檢驗報告外,原則上不出具其他證件。
第十一條 安標國家中心委托產品檢驗,依據以下原則:
(一)按授權范圍委托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對安全生產檢驗機構授權的業(yè)務范圍委托安全標志檢驗任務;
(二)便于客觀、公正、有效開展安全標志檢驗原則;
(三)就近和方便樣品運送原則。
第十二條 對依據新發(fā)布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雖未明確產品安全標志檢驗授權,但相關檢驗機構已取得產品標準中規(guī)定檢驗項目授權的,可按授權范圍委托產品檢驗。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檢驗能力不能滿足產品安全標志檢驗要求時,安標國家中心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備案后,可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其它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章 檢驗工作的實施
第十四條 產品檢驗原則上在檢驗機構進行。對確需在現(xiàn)場檢驗的產品,檢驗機構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開展現(xiàn)場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 首次申辦檢驗、變更檢驗原則上采取送樣檢驗方式。安標國家中心向申請人發(fā)出檢驗通知書,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發(fā)出檢驗委托書。申請人原則上應在收到檢驗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檢驗機構寄(送)樣品。
第十六條 延續(xù)檢驗、監(jiān)督檢驗采用抽樣檢驗方式。安標國家中心向抽樣人員發(fā)出抽樣委托書,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發(fā)出檢驗委托書。
第十七條 抽樣樣品原則上在安全標志持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成品庫中抽取,必要時也可在生產線末端、持證人銷售網點、產品用戶倉庫中抽取。
抽樣人員在產品抽樣時,應嚴格按規(guī)定的抽樣規(guī)則、基數、數量抽封樣品。在生產線末端、持證人銷售網點、產品用戶倉庫抽樣時,可不要求抽樣基數。
第十八條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寄(送)樣品或申請延續(xù)安全標志時因持證人原因未能按時完成抽樣工作的,申請人(持證人)應及時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大型設備延續(xù)安全標志時,不滿足安全標志檢驗條件的,可先延續(xù)安全標志,待滿足檢驗要求時補做相關檢驗;延續(xù)滿一年仍不滿足的,暫停相關產品安全標志。
第十九條 對按監(jiān)督檢查方案必須進行監(jiān)督檢驗的產品,持證人不能滿足安全標志抽樣要求時,應在其后90日內提供相應條件。逾期仍不滿足的,暫停相關產品安全標志。
第二十條 持證人應自抽樣之日起7日內向接受委托的檢驗機構寄(送)封樣樣品。
第二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有關規(guī)定和檢驗委托書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驗依據、調整檢驗類型、增減檢驗項目、改變檢驗方法。檢驗工作應首先核對樣品與審查備案技術文件的一致性。
監(jiān)督檢驗過程中,不得更改、調整產品結構和技術參數。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的時限依據產品復雜程度確定,原則上不超過自收到樣品之日起的4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申辦延續(xù)安全標志的產品,如在其安全標志有效期屆滿前一年內,進行了監(jiān)督檢驗或變更檢驗且滿足延續(xù)檢驗相關要求的,其檢驗結果可作為產品延續(xù)安全標志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檢驗機構應在完成檢驗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等文件上傳至安標國家中心。
檢驗機構應定期將出具的檢驗報告刻錄光盤,加蓋公章后寄送安標國家中心,并確保上傳的檢驗報告與光盤中檢驗報告一致。
第二十五條 檢驗報告應符合相關要求,并對所檢樣品與備案技術文件的一致性有明確結論。
對現(xiàn)場檢驗的產品,檢驗報告中應明確描述檢驗條件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安標國家中心依據檢驗委托書的要求,對檢驗報告進行形式審查或抽查。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時,檢驗機構應按規(guī)定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 自檢驗報告發(fā)出之日起,檢驗后樣品在檢驗機構保留的時間不少于30日,現(xiàn)場檢驗的樣品不受此限。
申請人對產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的15日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對首次申辦檢驗、變更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自發(fā)出檢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檢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二十九條 對延續(xù)檢驗、監(jiān)督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根據具體情況,暫?;虺蜂N其安全標志。
對被暫停安全標志的產品,安標國家中心向持證人發(fā)出整改通知書,持證人自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應完成整改,提出抽樣復檢申請。復檢項目原則上為不合格項及與其關聯(lián)的檢驗項目。
復檢合格的,恢復被暫停的安全標志;逾期未提出抽樣復檢申請或復檢后仍不合格的,撤銷被暫停的安全標志。
第六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安標國家中心對所委托的安全標志檢驗工作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承擔安全標志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開展檢驗工作,對做出的檢驗結論負責。
產品檢驗收費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費標準應予公布。
第三十二條 承擔安全標志檢驗的檢驗機構及其人員,應保守受檢單位的技術秘密,不侵犯受檢單位的知識產權,不從事被檢產品的研發(fā)、生產。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標國家中心可暫?;蛉∠麑ο嚓P檢驗機構的檢驗委托,并將相關情況報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
(一)未按照產品標準、安全標志檢驗規(guī)范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標志檢驗工作,且情節(jié)嚴重的;
(二)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無故拖延或拒絕安全標志檢驗工作的;
(五)泄露受檢單位技術秘密的;
(六)產品檢驗收費違反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的;
(七)其它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受檢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封樣樣品的,按產品檢驗不合格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受檢單位應向產品檢驗機構支付產品檢驗費用。